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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彩礼还是可以拿回来的!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1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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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相关类似案件也逐渐增多。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看家庭实际情况,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A某与B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并无子女,且未举行婚礼,婚后即异地而居,并未有同居生活。2020年,A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A某与B某离婚。现A某以与B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20万元。同时在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婚前A某给予B某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某某购买“三金饰品”一套。现判决准予原告A某,被告B某离婚;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返还彩礼36800元;被告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200元。

      在本案中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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